伟哥战争
书名:《二十年之诉》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 杨黎光
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6
ISBN: 9787521218527
定价: 79.00
第六章
第三节 美国佩剑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国际公约的接轨过程,完美地体现了“全心全意”为本国经济服务的宗旨。
在上一节,我们已经了解了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1793年的美国专利法案是如何绞尽脑汁地实行“拿来主义”,无所不用其极地扶持本国发明人。铁证之一是:对外国人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歧视性政策,将近70年后,才在1861年被正式取消。
1883年和1886年,英国领衔当时的一众工业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3年,以上两个组织执行管理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体系就此成形。
但是鸡贼的美国尽管早就完成了技术的原始积累——标志之一就是1894年美国工业产值已跃居全球第一,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化强国,却依然游离于国际规则之外,迟至1903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巴黎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美国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予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但美国人依然在法条中夹带了如“外国发明人在美国国外所从事的发明活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不符合《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私货。
著作权方面,1891年前,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仍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这一时间比公认始终保持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致性的英国,整整晚了100多年。
在政府无微不至的政策引导和司法呵护下,美国的技术积累终于成功地实现了弯道超车,并且作为发展引擎之一,引领美国经济走进了雄霸天下的20世纪新时代。
纵观美国社会经济在大约100年内强势崛起的历程,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势策略调整背后,紧扣着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开始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给本国技术积累创造条件。当积累必要的经济与技术基础后,采取较强的保护能够吸引外来技术、鼓励创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
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尺度再次改弦更张。鉴于知识产权“强保护”与“有效竞争”之间的矛盾凸显,为了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美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专利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这一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松绑,虽然在反垄断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技术起步的积极性。这一时期,美国企业的研发活动普遍受到削弱,创新活力明显萎缩。
与此同时,美国为了重启“二战”后欧洲、日、韩等国经济,使得大量美国先进技术被低价或无偿使用,不知不觉间成了技术净出口国。这么内紧外松几十年下来,美国人沮丧地发现:自己的许多产业从60年代末开始,丧失其一直以来无坚不摧的国际竞争力!
1971年是美国的转折之年,是美国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对外政策重大调整的一个起点。就在这一年,战后一直保持贸易顺差的美国首次出现逆差。也是在这一年,美国被迫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改为浮动汇率,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瓦解,美元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所削弱,美国国际竞争力开始下降,赤字迅速攀升,由债权国沦为全球最大的债务国,美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份额大幅度减少。
迁延至80年代,又叠加了另外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二战”后兴起的新科技浪潮,发展到80年代出现了质的变化,世界正经由信息技术革命,全面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经贸急剧膨胀;二是受石油危机冲击,美国的经济大盘面临衰退的威胁。
凡此种种,让美国朝野上下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是美国保持乃至强化超级大国的最后希望,让美国国际竞争力满血复活的有效策略和关键路径,就是确保其最大的资源和优势——以科技创新为表征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丢掉了经济领导地位,就丢掉了政治、军事领导地位,因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以一种衰败的经济来建立或维持世界领导地位。”
美国“工业竞争能力总统委员会”,在一份题为《不能把世界第一的宝座拱手让人》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世界经济中,竞争能力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确保优势的最重要办法是发展技术,美国必须加强这一领域里的优势。”
为此,卡特政府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立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1981年,里根政权起步时,美国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快速下降是重要原因。在1955—1980年的25年间,出口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除美国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中,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35.5%下降到19.9%。
里根于1983年6月组建了由学术界、工业界代表组成的“总统产业竞争力委员会”,任命信息技术领军企业惠普公司的总裁约翰·扬为委员会主席。这个委员会分别于1985年1月、1987年4月和1988年9月,向里根提交政策研究报告,每个报告都有明确、具体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建议内容。其中,发表于1985年的第一个报告《国际竞争——新的现实》中的主要观点,直接引致了美国强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作用。
该报告指出,美国的技术力量依然处于世界最高水平,但是其技术优势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得到有效反映,原因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充分。
“为了恢复美国产业竞争力,应该要求美国的主要贸易对象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美国国内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缓和反垄断法的应用。”
1988年,里根签署的《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后者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立。
该法案对美国国内企业制止进口违反美国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的产品予以便利,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尤其是高技术专利)的国家采取报复行动,并将运用“301条款”的权力由美国总统转移给贸易代表。
下述数据虽然在统计时段上相对滞后,但依然可以从中窥见美国人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重新大打知识产权牌的决策逻辑:
2003年统计数字——知识产权产业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3%,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全产业吸纳就业人数达1800万。除商标之外的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33%,价值5万亿美元。
2005年统计数字——版权业是过去20多年美国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也是对美国对外贸易贡献最大的行业,占2005年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商标和品牌价值、专利、商业秘密,分别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4%、11%、9%。
美国2006年总统经济报告——创新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当之无愧的源动力:美国全部313个产中业,有75个产业是高度依赖专利、版权、商标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出口额,占美国总出口额的60%多。而这75个产业,直接产生的就业机会就达到了4000万个,占到美国全部工作机会的27%,且比其他产业平均薪水高出4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3年的“特别301报告”估计——知识产权犯罪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每年在2000亿到2500亿美元之间;美国商会估计,每年的知识产权侵犯使美国丢失75万份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府及商界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美国政府甚至还将假冒产品的贸易与有组织犯罪及恐怖袭击联系起来,以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对内,从立法角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对不公正的贸易行为进行报复的301条款上,增加了一条“特别301条款”,把知识产权单独列为一项,实行“长臂管辖”——对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或者阻碍美国知识产权企业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进行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一环。
对外,美国想方设法延伸其国内法。
在实践中,美国人慢慢意识到,使用贸易威胁作为迫使其贸易伙伴改变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手段,好像比什么双边、多边谈判更奏效。因此,美国不遗余力地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按照他们的要求设计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的许多规定直接源自美国国内法。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通过版权加以保护;除了医学治疗手法、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及其生产方法不授予专利之外,其他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应授予专利,等等。通过这个协议,美国成功地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紧密结合起来。
有“法”可依后,美国还组建起了两支具体的“攻击部队”。
第一支部队是美国最主要、最有效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司令部,基干行政力量包括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专利商标局、版权局及国务院,主要武器是年度“特别301条款”评估,与美国贸易伙伴的双边协定,以及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其攻击目的是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和有效执法,“鞭策”美国的贸易伙伴保护美国海外知识产权。
第二支部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及移民和海关执行局组成,目标是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拥有准司法权的联邦独立机构,它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授权,对可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外进口商品发起调查。调查核实后,可以向海关发出排除令,阻止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301条款”
“301条款”的最早版本是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第301节,核心内容是“当美国认定自己的贸易权利遭到外国侵犯时,美国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消除这些侵犯”。
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
“一般301”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比“一般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具有更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我们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是“特别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系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称为“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
“306条款”
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1997年,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
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牒”。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
“337条款”
“337条款”是指1994年修订的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第1342条。该节的标题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其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中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至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软件作品的权利,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
简单地讲,“301条款”是美国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库。因为知识产权在美国全球贸易中的锚定作用,美国政府和商界又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联手开发出了主要针对外国政府的“特别301条款”和针对外国企业的“337条款”这两把贴身佩剑。
美国从1974年颁布“301条款”以来,共启动了125项“301调查”,中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等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屡次成为其折磨对象。
1987年,美国对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实施“301调查”,并于1989年依据调查结果对“欧共体”加征报复性关税。
饱受“301条款”胁迫的重灾区是日本。
20世纪80年代,在日本经济突飞猛进之时,美国开始大面积、高频率地对日本实施“301调查”,使得日本一度成为受到美国“301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
统计显示,这一时期美国贸易代表总计向日本发起了24例“301调查”,其中大多涉及知识产权争端,几乎全部迫使日本政府做出让步和妥协,先后签署了1987年日美半导体协议、1989年美日结构性障碍协议,自愿限制出口、开放市场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等,最后更是系统性地开放国内市场。
“301调查”成功地撕开了日本钢铁、电信、医药、半导体等重要市场的防护网,为美国狙击崛起中的日本立下了汗马功劳。
1989年,美国发表了第一个“特别301条款”报告,首次把知识产权单拎出来,以其国内立法对他国施以大棒。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被列入重点考察名单中,另有17个国家被列入定期考察名单中。1991年初,中、印、泰成为制裁对象,并先后于1991年4月、1994年6月、1996年4月对我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同时公布报复清单,步步为营,迫使中国与之先后签订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并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美国具体实施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延伸的战略,谋求别国对其知识产权给予最高水平的保护。
美国的跨国公司则在美国政府的力挺下,在国内法的庇护下,一方面在中国建立专利壁垒保护圈,大发其财。比如,在1985年4月《专利法》生效至2006年中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含金量较高的97万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最集中的领域是:无线电传输占93%;移动通信占91%;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在这些高科技领域,以美国为首的海外军团占据绝对优势,足以构成坚固的专利壁垒保护圈。其结果是中国企业付出高额专利许可费和转让费。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当年的DVD,中国产量、出口量皆位列世界第一,但一台机器的出口单价约35至40美元,专利费竟高达21美元,占成本的40%至50%,而一般电子行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仅为成本的5%至8%。张玉瑞在其《专利战争》一书中感叹不已:中国的DVD创造了世界之最——出口一台DVD,中国企业最后仅挣1美元。
另一方面,利用“337条款”挤对对手,甚至以恶意诉讼等手段迫使国外企业退出美国市场。
自1986年遭受第一起“337调查”至2006年6月止,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约占全部数量的74%。
在1996年至2005年间,涉及我国的39件“337调查”案中,我国胜诉的仅4件,其余要么败诉,要么付出高昂代价后和解;而一旦败诉,涉讼产品可能被实施“出口禁止”,从而永远挤出美国市场。
2008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达十几起,中国因此减少出口数百亿美元。这个“337调查”的杀伤力是如此之大,甚至催生了权利人利用失效专利进行恶意诉讼的案例。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诉,称中国内地及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24家公司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要求对这些涉案企业进行“337调查”。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认定,中国9家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构成专利侵权。这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中国是电池大国,产量占全球1/3,而70%的产品用于出口,无汞碱性电池作为环保产品,更是出口美国的主打产品。此案一旦最终败诉,意味着我国电池企业的咽喉被人扼住。
6月9日,中国企业抱团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ITC正式宣布美国劲量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
这也是ITC近30年来第二次推翻行政法官的初裁,做出原告专利无效的终裁。
第四节 剑指中国
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
根据中美建交协议,1979年1月28日至2月5日,邓小平率中国代表团对美国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访问。访问期间,邓小平和卡特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这是中美政府间签订的第一个合作文本。
此后,国务院前副总理方毅和美国能源部前部长施瓦辛格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合作执行协议》。
这是中美两国间第一个学科领域的合作协议,这个合作的达成,为我国高能物理事业的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大名鼎鼎的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就是这一合作框架下的明星作品。就在这个时候,中国人迎面撞上了美国正在紧赶慢赶打造的知识产权这道栅栏。
在《中美高能物理合作执行协议》谈判中,美方要求在协议中加入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并宣称这是来自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和贸易协定,他们无权签署。
中方代表对此要求普遍“感到非常吃惊和不解”,因为即便是当时如此高层级的中国官员,对知识产权也是知之甚少。据说,代表团紧急越洋咨询了相关国际法研究专家,才大概明白了美国人的意图。为了顺利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议》,中方接受了这一要求,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
同年7月7日,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内容列入协定正式条款。
在最后签署的文本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不再是“原则性条款”,而是列在该协定的第6条。该条共5款,全文如下:
一、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
二、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双方的法律和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的专用权。
三、缔约双方同意应设法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双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四、缔约双方应允许和便利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条款的执行,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权利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活动加以限制。
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双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这一次签约,中方代表也是“极其不情愿地”接受了自己不甚了了的知识产权内容进入双边协定,更多的是基于顺利签约这个“大局”,初心在于尽快发展对美贸易和各领域合作。1979年中国即开始起草《著作权法》。
国家科委先后派团去日本、法国、联邦德国和美国考察专利制度;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在专利法还没有颁布的情况下,于1980年成立了专利局,并于同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当天,专利局收到国内外专利申请3455件,一举刷新世界专利史上的日申请纪录。
1990年9月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极度渴望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但对于把知识产权保护置于攸关国运的地位、成为其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的美国而言,中国的立法、执法强度表现并不让它满意,但邪火也没有即时发作。可能在这一时期,百废待兴的中国并不是美国知识产权保卫战的主战场。整个80年代,美国在贸易领域对中国上的手段只限于反倾销调查,共计17次,对华平均征收的关税税率达44.4%。
1984年,美国总统里根发布行政命令,明确要求美方在与外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时,须同时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附件。因此,1987年,美方要求把签署知识产权附件与“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续签挂钩。1979年签订、1989年10年期限到期的“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是中美两国各自对外签署的规模最大的科技合作协定,对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这一次,美方不再吞吞吐吐,直接把不满喊出来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已经成为影响中美科技合作和中美贸易的障碍,因此不但在知识产权附件中提出了许多条款,还要求“先签知识产权附件,再续签科技合作协定”,目的就是要中方修改国内立法,强化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商务部官员杰佛瑞·李向新闻界告状说:“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做软件生意中,由于中国公司破译了美国的软件密码,使美国公司遭到数千万美元的损失。由于中国尚未制定《版权法》,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美国制造商不愿把最先进的技术卖给中国。”
“美方认为,一方的法律给予保护,另一方的法律不给予保护,则有法律保护的一方将享受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权力。”
1988年5月,美方提出了知识产权附件的草案。
中美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谈判。为了稳妥起见,让谈判有充裕的时间,双方商定《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临时延长至1989年的10月31日。根据当时参加谈判的中方当事人的记载,美方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意见有三条:一是中国《专利法》第25条“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规定不合理;二是中国尚未公布《版权法》;三是中国尚无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规定。
而中方代表团对谈判的立场是:
坚持平等互利和各国对知识产权独立保护的原则。立法权是各国的主权,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不应成为取得或丧失权利的理由。不要把科技合作协定与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挂钩。过去10年在中美科技合作中未出现过知识产权问题,现在何必要无事生非呢?
签订双边协定不能违反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美均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中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独立的原则不能随意修改。一方讲利益,一方谈原则。看得出来,这次谈判,美国加了力,中方来了情绪。双方压根就没有聊到一个频道上。尽管如此,双方还是都希望“中美科技合作协定”能够延续下去,仍然对谈判持积极的态度。中美双方各自准备了文本,经过两轮的交换意见和谈判,对附件的前言和安全责任问题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最后分歧集中在有关版权、计算机软件和专利保护范围三个问题上,直至1989年初,这个附件依然难产。
1988年8月,美国修改后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出台,准备于次年实施。这就意味着从1989年起,美国要利用“特别301条款”对主要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摊牌了。
1989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助理约瑟夫·梅西访华,向中国有关部门具体解释“特别301条款”,称这项条款的目的,一是要保证美国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二是运用行政权力,促使主要贸易伙伴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三是使《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知识产权协议,反映美国的政策和利益。
梅西援引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调查报告,列举了中国新华书店内部发行“海盗版”书刊,高技术企业复制美国公司计算机软件,有些企业侵犯美国驰名商标和滥用商标标识等问题,称“中国的侵权情况令人吃惊”。
在一阵碎碎念之后,他邀请中国派政府代表团赴美,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谈判。
当年5月,中国政府派出了由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周小川为团长,国家科委段瑞春、外经贸部张月姣等为团员的代表团,同美国政府举行双边贸易的知识产权谈判。
当月18日至19日,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草拟了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其中称:中美两国根据双边贸易协定精神,根据在公平、互惠和非歧视待遇的原则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望,双方达成八点协议。
中方承诺,在制定《版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同意由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底,向国务院提交《专利法》修改草案,把对生产方法的保护延伸到用这种方法生产的产品,专利权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
美方确认中国不属于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这份草拟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奠定了1992年中美正式签订的《备忘录》的基本内容,后者由前者发展而来。
然而,中国国内形势突变,这个草拟的备忘录没有来得及正式签署。5月25日,中国被美国贸易代表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黑名单。
中美知识产权激烈冲突的黑天鹅悄然飞临。
下期预告
第五节 小偷与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