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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与百度对决用户数据:齐爱民教授有话要说

2017/10/11 17:34:00


文|图 佟秀毓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诉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3万元。


众所周知,当下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流量入口的关键,随着企业商业意识的增强,信息数据已成为兵家必争。此次,大众点评诉百度,也是由于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而引发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此做专题报道,专访我国知名知识产权专家齐爱民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报:企业之间信息获取的边界在哪,哪些情况属于正当使用他人信息,哪些情况属于不当使用?

齐爱民教授:在大数据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信息资源已经成为数据经济中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强化竞争优势的重要元素,而数据交换和分享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的生态合作模式。




如何在尊重用户信息权益和对方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间数据分享合作的关键点:

首先,企业间信息获取应当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事先争取用户同意是前提。企业间信息分享应当以用户明确授权使用范围、目的为限,即应当满足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并充分尊重用户访问权、更正权、反对权、删除权等权利。对于分享的用户信息,必须基于用户事先的同意,并且企业不得超出用户之前的授权范围,且必须满足用户事先授权的利用范围。在微博诉脉脉抓取用户信息案件中,脉脉正是超出信息抓取和使用的授权范围,将脉脉注册用户的收集通讯录和微博用户进行一一对应,窃取微博用户之间的社交关系,才构成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其次,企业间信息获取应当尊重信息分享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对于获取分享信息的一方,其对获取到的信息的使用应当以不侵犯分享方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并不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为基础。在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中,百度对大众点评点评信息的抓取虽未违反Robts协议,但其行为本质上夺取了大众点评网的客户资源,给大众点评网的所有者汉涛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大众点评网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报: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数据?

齐爱民教授:企业对自由信息资源的保护,应当从意识、管理、技术和法律四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应当加强对自己信息资源保护的意识。明确信息资源的价值和竞争优势,定期在企业内部开展有关信息合法、信息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强化员工对信息资源的认识和重视,减少非法泄露信息风险;


其次,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从安全、高效、合法三个方面对自有信息资源进行体系化管理;


第三,强化对自有信息安全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更新防病毒和反间谍软件程序,限制用户访问,设置安全支付网关等等。


最后,我国已经颁布《网络安全法》,企业如何获得信息资源,如何分享信息资源,必须满足法律的明确规定。尤其是信息资源的跨国传输,必须满足基于主业务需要和进行安全评估两个要件。

中国知识产权报:企业之间可以采用哪些机制或措施来避免纠纷发生,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齐爱民教授:在信息社会中,大数据带来的商业机遇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变得更加激烈,以本案为例,按照一般的常识观念,百度地图与大众点评是两种不同的服务类型,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服务平台,而维持该平台运转的就是用户的数据,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谁掌握了用户数据,谁就掌握了流量,掌握了未来的竞争制高点,这和我此前提出的用户即平台理念也是不谋而合的。此前发生的新浪微博诉脉脉、顺丰菜鸟物流掐架、华为腾讯数据之争等事件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用户数据。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企业的用户数据已经构成其核心资产,这一点在该案的判决中亦得到强调。但令人困惑的是,由于我国在数据法学研究和数据立法上的落后,导致企业对其所获得的数据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这种兜底性条款予以保护。在此种现实情况下,企业要想避免发生此类纠纷,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既然用户数据在事实上构成了企业核心资产,企业也为之付出了高额成本,那么就应当从自身角度,增强数据的安全保护等级,以防止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在《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企业还应当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数据管理、数据存储、跨境传输方面增强用户数据保护水平,否则将承担罚款等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尊重用户数据权利。在网络平台中,由于实名制的落实,公民在网络上的任何言论和浏览记录都是其个人信息,此类信息首先获得需要过合法手段,即隐私政策的公布等方式,其次是二次利用,尤其是企业之间的传输和跨国传输必须满足法定要求,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唯一忽略的主体就是广大网络用户。对此,除了在顶层设计上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企业应当在隐私政策和用户权利保障上先行一步,通过赋予用户访问权、更正权、反对权、删除权等权利来赢得用户的尊重。


中国知识产权报:企业之间是否有必要建立数据共享互信机制来避免纠纷,如果建立的话,需要在什么规则之下建立?


齐爱民教授:数据共享在本质上是一种数据利用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企业之间更好的商业合作。以大众点评与百度公司为例,大众点评是以用户消费点评为主要内容,而百度公司则是在更一般意义上的信息获取通道。在百度知道,百度地图等服务中,用户往往所需要的信息也会与消费信息之间发生交叉重合,倘若双方互不往来的话,网络用户获取有价值信息的成本就过高,并不利于消费者的便利,对于企业而言,有了信息共享机制,双方也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扩展自己的平台服务范围,增加平台流量。因此,无论对企业还是网络用户而言,在企业之间建立数据共享互信机制都是符合各方利益的。


但是,这种数据共享互信机制的建立并不能以违反法律法规为代价,否则会为企业和用户带来无休止的纠纷。在规则制定上,我认为应当建立以用户知情同意为核心的分享中的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机制是个人信息自决理论的延伸。在理论上,个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的公开、处理和利用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我决定权。因此,数据共享要征得用户的同意是在源头上保证了企业在获取用户数据问题的合法性,为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确立正当性基础。


其次,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企业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不超过其宣称的目的。以本案为例,百度公司在获取了大众点评用户数据之后,应当在消费点评或与之相关联的目的层面使用,而不能将其出售或共享至其他无关的企业。


最后,责任原则是要求企业应当树立责任意识。在发生数据泄露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网信办等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告知网络用户实施投诉、诉讼等救济措施,并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损害。

综合而言,数据共享对企业的合规运营具有必要性,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公约,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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