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法辩——比特币法律属性大思辨
图|文 张哲
引言
2008年11月1日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距今正好十年。在此期间,其从纯粹网络技术的产物到逐步用于支付实践,并成为资本追逐的对象。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高流通性和安全性也挑战着现有的以国家央行为中心的货币管理体系,发行一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的数字货币成为各国探索的重大问题。
虽然比特币在技术上的运用并无争议,但其性质的判断却各说纷纭,亟待法律层面的正名。
一、比特币是否为货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会长、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名称上有“币”,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其属性与货币无关。
去中心化的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非一个具有信用保证功能的权威机构运行,它运行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通过技术上的设计,比特币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记录可以在所有参与节点间同步,参与者在如此高透明性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有效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副会长、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汪鹏研究员认为,随着互联网由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化,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数学算法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使得弱关系可以依靠算法建立强连接,从而推进金融等需要高度信息对称才能顺利完成的交易活动的大规模实现。
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使得所有参与者可以放心交易,而无需一个中心化的机构进行中介。
新加坡IBD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礼贤研究员认为,在理论上,信用是货币的本质,也是其可以成为交换媒介,具备支付、定价与贮藏等职能的根本原因。
不同货币的信用表现形式不同,在货币的原始阶段,信用仅存在于承认某种特定物为货币的群体之间。当法定货币出现以后,货币不仅体现为发行机构的信用,更体现某一国(或地区)政府的信用。
因为国家信用的背书,持有法定货币的任何人都不用担心该货币的正常使用问题。
齐爱民教授进一步认为,由此可见,货币的本质在于其背后的信用,而比特币代表了一种新型的货币形态,其所依托的数学算法和共识机制能否建立起与当前国家信用背书相同的信用体系是判断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关键。
对此,我国2017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进而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管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将比特币界定为合法财产还是数据,法院均否定了其货币属性。
二、比特币是否为数据
齐爱民教授认为,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基础生产资料,数据的自由流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此,我国《民法总则》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数据、数据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尚缺乏进一步的指引。
关于比特币的性质,也有人从其表现形式上界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认为其是数据。
在罗全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一案【(2017)冀0406刑初18号】一案中,被告人罗全和赵某(在逃)通过在QQ群散播木马程序,经远程操控中木马病毒的电脑,篡改被害人苏某的比特币钱包的联系人收款地址,收到被害人错误转账的比特币后兑换成人民币,造成被害人1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全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8年3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也以相同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仲某。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后归还90个)。
汪鹏董事长认为,在该案中法院没有将比特币当做财产,而是当做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予以保护。
实际上窃取比特币也就是窃取比特币的私钥,确实是窃取了一组数据,只不过这些数据的价格不菲。
齐爱民教授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一部分司法机关并不认同比特币的“财产说”,坚持比特币的“数据说”。
这种观点较为保守,将比特币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方式保护的弊端在于,其仅仅在刑事领域保护,必须依托于特定的计算机系统,且只有在达到量刑标准时才予以保护,而没有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肯定其财产价值。
三、比特币是否为合法财产
齐爱民教授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其法律性质为财产。在现有法律规定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理论上,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民法总则》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是对其财产价值的正面肯定。但是现有立法尚未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予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此外,各项通知是禁止虚拟币交易所交易,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并未禁止民众持有比特币,也未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
汪鹏董事长认为,2016年在武宏恩盗窃罪一案【(2016)浙10刑终1043号】中,被告人武宏恩通过QQ远程链接从被害人金某的电脑中获得了某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后被告人武宏恩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后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到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8内。
法院认为: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武宏恩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金某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该案法院通过比特币能够在实际生活中代表财产权益,认定比特币是一种财产,受法律保护。武宏恩一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将比特币认定为合法财产的观点,但这仅仅是其中一种观点,并非“通说”。
陈礼贤董事长认为,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比特币仲裁案中,仲裁院认为,比特币、比特币现金不是法定货币,但具有财产价值,受到法律保护。
尽管其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这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比特币的交易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无效。
该案的意义在于其在民事领域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以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证比特币的自由流通和交易各方的权益具有标杆意义!
齐爱民教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比特币不得作为法定货币,但其作为虚拟商品,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事务,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而将其界定为数据的观点是仅仅从形式上判断其性质,且未能扩大至民事保护,过于保守。
充分肯定其财产价值,并在制度上予以明确对于比特币的正常流通以及民事活动的自由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 于小尘)